FT-15快速使用指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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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說明
FlashTrack FT-15
DSP 麥克風 — 設定、操作與連接。
CLOUDVOCAL · FT-15 · 2026 年 6 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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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部位與控制
FlashTrack 共有十四個控制點與接孔。麥克風音頭與藍牙按鈕亦會以燈號顏色顯示目前狀態。
1OLED 顯示螢幕即時顯示訊號強度與功能操作。
2主旋鈕轉動以進行功能設定;按下可返回主畫面。
3VOL 鍵調整麥克風與監聽音量。
4EQ 鍵調整等化器(EQ)設定。
5COMP 鍵調整壓縮器(Compressor)設定。
6REV 鍵調整殘響(Reverb)設定。
7麥克風音頭 收音位置,並以燈號顏色顯示目前狀態:
綠燈 · 待機
紅燈 · 找不到 USB 裝置
藍燈 · IR 已開啟
紫燈 · 成功連結 USB 裝置,可開始錄音
閃爍 · 麥克風靜音中
綠燈 · 待機
紅燈 · 找不到 USB 裝置
藍燈 · IR 已開啟
紫燈 · 成功連結 USB 裝置,可開始錄音
閃爍 · 麥克風靜音中
8LOGO 鍵短按:調整 IR 並切換 Loopback 回放。長按:將麥克風靜音。
9AUX 接孔3.5 mm TRS 接孔,供外部音訊輸入。
10USB-C 數據連接孔連接 USB 音訊裝置進行錄音。裝置名稱:
FT_USB
11藍牙配對鍵 啟動藍牙配對以接收外部音訊。裝置名稱:
FT_BT 無燈 · 待機 閃爍 · 配對中 恆亮 · 已配對
125V DC 供電孔連接電源變壓器或外部電源。
13耳機孔3.5 mm TRS 接孔,供耳機輸出。
14麥克風支架用於固定麥克風,附 1/4 吋螺牙。
使用步驟
先連接、再監聽,最後設定您的軟體。請留意麥克風音頭的燈號顏色 — 紫燈即代表可以開始錄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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連接 USB 裝置使用原廠線材將 FlashTrack 連接至電腦或手機。綠燈亮起並播放開機動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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連接耳機將耳機插入監聽孔,並使用 VOL 鍵調整麥克風與監聽音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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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定您的軟體在錄音軟體中選擇 FlashTrack。亮起紫燈即代表連接成功 — 可以開始錄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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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麥克風顯示紅燈,請確認使用原廠線材並插入 USB 資料埠。若問題仍然存在,表示該裝置不支援 USB 音訊,無法搭配本產品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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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連接的 USB 裝置有供電限制而導致麥克風無法啟動,請於 5V DC 電源埠連接外部電源以協助開機。
***
錄音過程中,您可透過藍牙加入外部音訊或伴奏。詳細教學請參閱本公司官方網站的 FAQ 頁面。
連接方式
FlashTrack 以單一機身整合電腦、手機、樂器與藍牙音訊。請依您的設備選擇對應的輸入方式。
USB-C數據連接孔
FlashTrack 的 USB-C 介面可連接電腦或智慧型手機,透過 USB-C 供電,同時可作為 USB 音訊介面使用。
5V DC 供電孔
USB 5V 輸入,當智慧型手機透過 USB-C 的 OTG 供電不足時,可作為備用電源。使用此供電孔亦可降低錄音時 FlashTrack 對手機的耗電。
藍牙接收
FlashTrack 支援藍牙音訊輸入。裝置名稱:FT_BT
| 操作 | 結果 |
|---|---|
| 短按 / 長按 3 秒 | 進入配對模式(燈號閃爍)。 |
| 長按 10 秒 | 清除已配對裝置(重設為可被搜尋狀態)。 |
無燈 · 待機 閃爍 · 配對中 恆亮 · 已配對
AUX IN — 樂器輸入
鍵盤:使用 6.3 mm 轉 3.5 mm 立體聲線材連接至 AUX IN。
吉他:若您的吉他內建拾音器前級,請使用 6.3 mm 轉 3.5 mm 訊號線,將吉他輸出連接至 AUX IN。
產品規格
尺寸不含麥克風支架,公差 ±1%。
麥克風類型
| 麥克風類型 | 電容式麥克風 |
|---|---|
| 最大音壓(Max SPL) | 130 dB |
| 音頭尺寸 | Ø25 mm |
| 指向性 | 心型指向(Cardioid) |
技術規格
| 頻率響應 | 20 Hz ~ 20 kHz |
|---|---|
| 增益範圍 | 最高 46 dB |
| 位元深度 | 24 bit |
| 取樣率 | 最高 192 kHz |
輸入 / 輸出
| 耳機輸出 | 3.5 mm TRS |
|---|---|
| 類比輸入 | 3.5 mm TRS |
| 無線輸入 | 藍牙 5.0 |
| 數位介面 | USB-C(USB 2.0) |
| 供電方式 | 5V DC |
外觀規格
| 尺寸 | 65(長)× 64(寬)× 108(高)mm |
|---|---|
| 淨重 | 270 g |
NCC 警語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低功率射頻器材警語。
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,非經核准,公司、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、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。
低功率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;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,應立即停用,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。
前述合法通信,指依電信管理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。低功率射頻器材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、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。